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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金融服务中心配套政策

发布时间: 2009-06-09 16:28:40 页面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为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向金融服务中心集聚,加快金融服务中心的开发建设进度,鼓励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在东部新城设立总部型或分支机构,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如下优惠政策:
    一、对新迁入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企业总部、总部核心业务部、总部营运中心、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二、对金融企业在金融服务中心开发建设办公用房,开发建设土地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地价按基准地价作为起始价挂牌,暂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对金融企业在金融服务中心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四、对新迁入我市并进驻金融服务中心的总部型机构、地区总部机构、总部营运中心,其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单独制定的方式。
    五、市政府在整合原财政金融业考核奖励办法的基础上,设立金融业专项扶持资金,重点用于引进市外金融机构的补助和奖励。
    六、对在金融服务中心设立的总部型金融企业的高管人员,对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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